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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7(a)(2)条

法律

Section 17(a)(2)

释义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禁止在证券要约或销售过程中,通过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在陈述作出时的具体情形下为使该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取得金钱或财产的规定。

别名

Securities Act Section 17(a)(2)、15 U.S.C. § 77q(a)(2)

版本 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