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发布于 2026/10/20
1. 执法部依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公平基金及吐出非法所得方案规则》(以下简称“委员会规则”)第1101条,即《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01.1101条,向委员会提交本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规定分配一项公平基金(以下简称“公平基金”),该基金由上述案件中GTV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GTV”)、Saraca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Saraca”,与GTV合称“G实体”)及Voice of Guo Media, Inc.(以下简称“VOG”)(合称“被申请人”)支付的吐出非法所得、判决前利息及民事罚款构成。¹
2. 如下文具体所述,本方案旨在赔偿因被申请人在命令所述行为而在取得或购买两种未注册证券时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该两种证券为GTV普通股(以下简称“GTV股票”)及一种称为G-Coins或G-Dollar的数字资产证券(以下简称“数字资产”)(合称“证券”)。赔偿额将按照《分配计算方案》(作为附件A附后)详述的方法计算,赔偿范围为投资者购买下列证券所遭受的投资损失:在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购买的GTV股票,以及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购买的数字资产(上述期间合称“相关期间”)。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方法可实现公平基金的公平合理分配。
3. 委员会保管公平基金,并应保留对公平基金资产的控制权。本方案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对本方案的实施保留管辖权。
1 参见《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A条启动停止令程序、作出事实认定并发布停止令的命令》,《证券法》公告第10979号(2021年9月13日)(以下简称“命令”)。
4. 2021年9月13日,委员会发布命令,对被申请人启动停止令程序,并同时以和解方式终结该程序。委员会在命令中认定,约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向数千名个人进行广泛招揽,邀请其投资GTV股票发行项目。同期,G实体还招揽个人投资数字资产发行项目。通过这两项未注册证券发行,被申请人共向5,000多名投资者筹集约487,000,000美元,其中包括在美国境内的个人,两项发行的募集资金被混同。
5. 被申请人通过G实体网站www.gtv.org及www.gnews.org上的公开视频,以及YouTube和Twitter等社交媒体平台,向公众传播有关这两项发行的信息。就GTV股票发行而言,被申请人向潜在投资者开放Google云端硬盘访问权限,其中载有投资协议及电汇指示,供投资者汇款购买证券。G实体还在其公开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上招揽数字资产发行投资。
6. G实体将购买数字资产宣传为可能获得丰厚回报的投资,所依据的是G实体能够开发一个在线平台,使投资者可通过该平台使用G-Coins或G-Dollars进行交易。G实体并未开发或分发数字资产,也未开发或发布可供用户使用数字资产交易或出售数字资产的平台。
7. 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合计向委员会支付吐出非法所得486,745,063美元、判决前利息17,688,365美元及民事罚款35,000,000美元,总计539,433,428美元。委员会还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8(a)条设立公平基金,使已缴罚款可与已支付的吐出非法所得及利息一并分配给受损投资者。
8. 截至本方案所述之时,被申请人共已支付455,516,531.92美元。依据命令向被申请人进一步收取的任何款项,均将计入公平基金。公平基金已存入美国财政部财政服务局(以下简称“BFS”),用于投资。
本方案所用术语适用以下定义:
9. “管理费用”指任何管理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开支、应纳税款、担保保费以及投资和银行业务费用。
10. “申索表”指基金管理人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后设计的表格,用于依照本方案提出申索。申索表至少须要求提供以下内容:足以反映潜在申索人在适用相关期间购买和处置证券情况、从而可据以认定其是否符合本方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与税务管理人协调后认定有必要由潜在申索人提供的税务识别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以及潜在申索人关于其不属于被排除方的证明声明。
11. “申索状态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向所有已提交申索表的潜在申索人发送的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就该申索资格所作的认定,即符合资格、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对于申索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的每一潜在申索人,申索状态通知将说明缺陷原因;申索被驳回的,通知还将说明驳回理由。申索状态通知还将告知潜在申索人,其有机会补正缺陷、申请复议或对基金管理人的认定提出异议,并提供办理上述事项的要求及指引。
12. “申索截止日”指依照本方案确定的日期;潜在申索人的申索表须在该日或之前加盖邮戳或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方可根据本方案获得审理。申索截止日为首次邮寄方案通知后45日。潜在申索人提交的申索表,如邮戳日期或收件日期晚于申索截止日,将不予受理,但委员会工作人员指示基金管理人予以受理的除外。
13. “申索材料包”指向在申索截止日前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索取材料的人提供的与提交申索有关的材料。申索材料包至少包括一份方案通知,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填写申索表的指引。
14. 除另有说明外,“日”指日历日,但不包括周末及美国联邦法定节假日。截止日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5. “分配款”指依照本方案条款从公平基金向收款人支付的款项。
16. “合格申索人”指已提交有效申索、根据分配计算方案可能因在适用相关期间交易证券而遭受损失,且不属于被排除方的潜在申索人。
17. “被排除方”指:
(a) 被申请人;
(b) 被申请人的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或董事,以及上述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受让人、债权人、继承人、遗产受分配人、配偶、父母、受扶养子女或受控实体;
(c) 因涉及命令所述行为而被有因解雇或自行辞职的被申请人或其任何关联方的雇员或前雇员;
(d) 截至申索截止日,已因与命令所述行为或委员会任何相关执法行动有关的事项受到刑事指控的任何人;
(e) 被申请人现时或曾经拥有控制性权益的任何商号、信托、公司、高级职员或其他实体;
(f) 基金管理人、其雇员及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的人;或
(g) 以有偿方式购买或受让他人从公平基金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任何人;但本项不得解释为排除通过赠与、继承或遗赠取得该权利的人。
申索表将要求申索人作出证明声明,确认其不属于被排除方。
18. “公平基金”指委员会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8(a)条,为因被申请人在命令所述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的利益设立的基金,目前由被申请人已支付的455,497,588.37美元构成。依据命令向被申请人进一步收取的任何款项,均将计入公平基金。
19. “最终申索状态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向曾收到申索状态通知、获告知其申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的潜在申索人发送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告知潜在申索人,在其获得补正缺陷、就被驳回申索申请复议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复议基金管理人初步认定的机会后,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最终认定。无论潜在申索人是否对申索状态通知作出回应,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均构成基金管理人对申索状态,即符合资格或不符合资格,作出的最终裁定。
20. “最终认定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在作出所有申索认定,并向所有曾收到申索状态通知、获告知其申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的潜在申索人发出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后,向每一合格申索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告知其认定损失额;如其根据分配计算方案被认定为收款人,还须告知其分配款的全额。
21. “公平基金可用净额”指公平基金加上任何利息或收益,再扣除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22. “收款人”指经确定可获得依分配计算方案计算的分配款的合格申索人。
23. “方案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向潜在申索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告知公平基金、本方案及其资格条件,说明如何提交申索(包括任何在线申索程序的操作指引),以及如何通过索取或从公平基金网站取得经批准的方案和申索表。方案通知也将在基金管理人维护的公平基金网站上提供。
24. “人”指自然人,以及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法律实体。
25. “分配计算方案”指计算合格申索人认定损失额的方法。分配计算方案作为附件A附后。
26. “潜在申索人”指基金管理人识别出可能根据本方案享有从公平基金获得赔偿的申索权的人或其合法继受人,或在申索截止日前主张其可能根据本方案享有从公平基金获得赔偿的申索权的人。
27. “认定损失额”指按照分配计算方案为合格申索人计算的损失金额。
28. “相关期间”就购买GTV股票而言,指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日(包括首尾两日);就购买数字资产而言,指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包括首尾两日)。
29. “证券”指在适用相关期间向投资者发售的GTV普通股及/或称为G-Coins或G-Dollars的数字资产证券。
30. “简要通知”指在纸质或互联网媒体发布的通知,至少须说明公平基金及本方案的目的。简要通知将发布4次,首次发布须在分配方案获批准后10日内进行。
31. “第三方申报人”指经授权代表一名或多名潜在申索人提交并实际提交申索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名义持有人、托管人或以证券经纪商名义持有证券的中介机构。第三方申报人不包括申索权的受让人或购买人,此等人士不得获得分配款。
32. 2021年10月14日,委员会指定Miller Kaplan Arase LLP担任公平基金的税务管理人(以下简称“税务管理人”),负责处理公平基金的纳税义务。⁴税务管理人的合理报酬及开支,将按照其与委员会签订的2019—2021年聘用函协议,从公平基金支付。²
4 参见《指定税务管理人的命令》,《交易法》公告第93313号(2021年10月14日)。
33. 公平基金属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68B(g)条,即《美国法典》第26编第468B(g)条,以及相关法规《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26编第1.468B-1至1.468B-5条规定的合格和解基金(以下简称“QSF”)。就《财政部条例》第1.468B-2(k)(3)(I)条而言,税务管理人为该合格和解基金的管理人,应履行《财政部条例》第1.468B-2条规定的税务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码;
(b) 申请及时缴纳所有适用税款所需的资金,缴纳税务管理人已收到资金用于支付的税款,并提交适用的纳税申报表;以及
(c) 履行公平基金分配所需的任何信息申报或代扣代缴义务。
34. 所有应纳税款均须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批准后,从公平基金支付。
35. 2021年11月23日,委员会指定JND Legal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JND”)担任公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已依命令取得金额为455,439,194.49美元的担保。³依据委员会规则第1105(a)条,即《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01.1105(a)条,委员会或听证官可随时以命令解除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36. 基金管理人负责依照本方案管理公平基金。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措施联系潜在申索人;取得潜在申索人的邮寄信息;设立网站并配备呼叫中心人员,处理申索过程中的咨询;建立申索数据库;编制会计报告;配合委员会指定的税务管理人清偿税务债务,并确保遵守所得税申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告知潜在申索人申索中的缺陷,并给予其补正证明文件缺陷的机会;采取反欺诈措施,例如识别虚假、不符合资格及夸大金额的申索;依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潜在申索人的资格;告知潜在申索人最终申索认定;依照委员会命令及本方案分配公平基金;以及在可行时调查并纠正差错,重新付款。
37. 为实现本方案的目的,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本方案作出并实施非实质性修改。如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某项修改属于实质性修改,则须通过修订本方案取得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参见《关于在设立分配基金的行政程序中指示指定税务管理人的综合命令》,《交易法》公告第85174号(2019年2月22日)。
3 参见《指定基金管理人及确定担保金额的命令》,《交易法》公告第93666号(2021年11月23日)。
38. 如有充分理由,且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基金管理人可延长本方案规定的任何程序期限。
3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管理公平基金适当或必要时与第三方订立协议,但该第三方不得属于本方案其他条款排除的对象。就此类协议而言,该第三方应视为本方案项下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40. 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公平基金获得其履职所产生的合理报酬及开支,包括担保保费,以及基金管理人为履职而聘用的代理人、顾问或第三方产生的任何此类报酬及开支。
41. 基金管理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识别潜在申索人。基金管理人经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并获其批准后,还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识别潜在申索人,以尽可能提高潜在申索人参与公平基金分配的比例。
42. 委员会批准本方案后15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a) 制作中英文申索表及方案通知,提交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b) 根据基金管理人查明的信息,建立涵盖所有潜在申索人的邮寄及申索数据库;
(c) 通过全国地址变更系统检索数据库内所有记录的最新地址,确保潜在申索人的邮寄信息为最新信息;
(d) 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基金管理人识别出的每一潜在申索人发送方案通知;
(e) 建立并维护一个专用于公平基金的网站。公平基金网站的网址为www.GTVMediaGroupFairFund.com,提供英文和中文内容,登载经批准的方案,以常见问题解答形式说明申索程序及参与公平基金分配的资格条件,提供可下载的申索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提供基金管理人认为对潜在申索人有益的其他信息;
(f) 设立并维持免费电话号码866-853-5013,供潜在申索人收听有关公平基金的中英文预录信息。必要时,潜在申索人还可在基金管理人的正常办公时间与其人工客服代表通话。该免费电话号码将列于基金管理人向潜在申索人发出的所有函件及公平基金网站上;以及
(g) 设立并维持实体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并将其列于基金管理人向潜在申索人发出的所有函件及公平基金网站上。
43. 基金管理人将在委员会工作人员认可的互联网及/或纸质媒体上发布简要通知,共计4次,首次发布须在分配方案获批准后10日内进行。
44. 委员会工作人员保留审查批准公平基金网站所登载的任何材料、邮寄的任何材料及与潜在申索人沟通所使用的任何预录文稿的权利。
45. 凡涉及申索截止日的材料,均须在公平基金网站上以具体日历日期明确标示申报期限,即首次邮寄方案通知之日起45日。
46. 对于在申索截止日前通过邮件、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请求的任何潜在申索人,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提供申索材料包。
47. 如寄给潜在申索人的邮件或电子邮件因“无法送达”被退回,基金管理人将尝试查找该潜在申索人,并记录所作的一切努力。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利用商业渠道可获得的资源及其他合理适当的方法,针对“无法送达”通知取得最新的实体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并按所提供或查得的最新地址转寄退回的邮件。应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一份名单,列明所有因地址有误导致方案通知被作为“无法送达”退回、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查得现址的潜在申索人。
48. 为避免丧失提出申索的权利,每一潜在申索人必须在申索截止日或之前,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妥善填写、反映其申索的申索表,并附上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为证明申索所必要或适当的全部证明文件。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相关期间证券购买和处置情况,以及有关日期证券持有情况的第三方文件。潜在申索人负责确保基金管理人已妥善、及时地收到其申索表。邮戳日期晚于申索截止日的申索表将不予受理,但基金管理人经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基于充分理由延长期限的除外。
49. 潜在申索人承担证明基金管理人已收到申索的责任;因此,将指示潜在申索人采用能够证明基金管理人收讫申索的方式提交申索。
50. 为确定潜在申索人是否有资格依照本方案条款从公平基金获得分配所需的所有申索表及证明文件,均须由潜在申索人签署声明加以核实;如作伪证,须依美国法律承担处罚。该声明必须由潜在申索人签署,但基金管理人接受获授权代表潜在申索人行事的人所作声明的除外;该人的授权须有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文件加以证明。
51. 鼓励以电子方式提交申索;方案通知将载明潜在申索人通过公平基金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申索的指引。选择通过网站申报的潜在申索人,必须在申索截止日晚上11时59分之前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索。方案通知还将为无法以电子方式提交申索的潜在申索人提供提交指引。
52. 所有第三方申报人在代表其客户向公平基金提交申索时,必须使用基金管理人为本案提供的电子申报模板。第三方申报人未遵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模板及格式要求提交的申索,可不予受理。第三方申报人提交交易电子文件时,还必须提交已签署的总申索证明及免责文件,以及有权代表申索人申报的授权证明。未提交上述文件,可能导致申索被驳回。
53. 每一第三方申报人必须证明其提交的每项申索的有效性及金额。与向公平基金提出申索的其他所有潜在申索人一样,第三方申报人必须提交基金管理人认为为证明每项个别申索所必要或适当的证券购买、处置及持有情况证明文件。此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申索人(账户实益所有人)的完整姓名或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码(TIN,适用于个人)或雇主识别号码(EIN,适用于公司);足以确认实益所有人身份的联系信息;以及原经办银行、经纪商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证券购买、处置证明文件(账户对账单、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买卖证明文件)和有关日期证券持有情况的证明文件。第三方申报人自行制作的文件,以及用以替代证明文件的宣誓书,均不予接受,但基金管理人基于充分理由认定可以接受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供其认为为证明所提交申索所必要的任何补充信息及/或文件,第三方申报人有责任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该等信息及/或文件。第三方申报人提供的文件不获基金管理人接受的,相关申索将被驳回。基金管理人因证明文件不足而驳回申索的决定,载于最终认定通知,属于其酌情决定范围,并为最终决定。
54. 因赠与、继承、遗赠或法律的施行而取得证券,不视为购买证券,亦不视为与购买该证券有关的任何申索权的转让,但继承文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不过,因赠与、继承、遗赠或法律的施行而取得证券的人,在原购买人依本方案条款本可享有的资格范围内,有权提交申索表并参与公平基金分配。就同一证券交易只能提交一项申索;如赠与人和受赠人重复提交申索,在有适当文件支持的前提下,将认可受赠人的申索。
55. 代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条,即《美国法典》第29编第1002(3)条涵盖的退休计划提出的申索,应由该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受信人提出,而非由计划参与人提出;此处不包括个人退休账户及其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将把此类申索的任何款项直接分配给退休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受信人。退休计划的托管人或受信人应依其受信义务以及适用的账户或计划条款,分配收到的任何款项。
56. 潜在申索人有责任将其现址及其他联系信息的变更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记录准确反映该等信息。
57. 基金管理人将审查全部申索材料,通过审核申索数据及证明文件(或其缺失情况)核实申索,并确定每一潜在申索人参与公平基金分配的资格。凡持有有效申索、在适用相关期间持有该证券且不属于被排除方的潜在申索人,均将被认定为合格申索人。每一潜在申索人均承担证明其申索有效性、金额及合格申索人资格的举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供其认为相关的任何补充信息及/或文件,潜在申索人有责任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该等信息及/或文件。
58.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索截止日后60日内,向每一已向其提交申索表的潜在申索人发出申索状态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就该申索资格所作的认定,即符合资格、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对于申索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的每一潜在申索人,申索状态通知将说明缺陷原因,例如未提供所需信息或文件。如申索部分或全部被驳回,申索状态通知将说明驳回理由。申索状态通知还将告知潜在申索人,其有机会补正缺陷、申请复议或对基金管理人的认定提出异议,并提供办理上述事项的要求及指引。
59. 申索存在缺陷的潜在申索人,自申索状态通知之日起有30日时间,补正通知中指出的任何缺陷。
60. 潜在申索人如对被驳回的申索申请复议,必须自申索状态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所有复议申请均须附上必要文件,以证明潜在申索人就其申索申请复议的依据。
61.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考虑潜在申索人自申索状态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任何性质的异议,并将视情况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
62. 对于曾收到申索状态通知、获告知其申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的所有潜在申索人,基金管理人将发送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告知其在获得补正缺陷、就被驳回申索申请复议或以其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初步认定提出异议的机会后,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最终认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针对申索状态通知提交的文件或信息后30日内,或其认为为妥善认定该申索所需的更长期限内,就申索资格作出最终认定。无论潜在申索人是否对申索状态通知作出回应,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均构成基金管理人对申索状态,即符合资格或不符合资格,作出的最终裁定。
63.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酌情免于要求补正申索的技术性缺陷,并逐项或按组批准申索。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方案就任何异议、复议申请或补正申索缺陷的申请作出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64.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分配计算方案计算每一合格申索人的损失。所有经确定可获得分配款的合格申索人,均将被认定为收款人。
65. 在确定可供分配的资金金额及计算每一收款人的分配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会同税务管理人设立一项储备金,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及应付任何意外开支(以下简称“储备金”)。
66. 全部分配款及管理费用支付完毕后,储备金中的任何余额将计入下文第94段所述的剩余款项。
67. 鉴于此次分配的规模,以及预计向境外投资者取得信息和核实申索金额将面临的困难,分配将分两个阶段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不早于申索截止日后135日,申请将公平基金可用净额的首批款项(以下简称“首批分配”)支付给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申索人:申索表已全部处理完毕,基金管理人根据分配计算方案确定的认定损失额超过50.00美元,且已被认定为收款人。
68. 按照分配计算方案计算的认定损失额超过50.00美元的合格申索人,将在首批分配中获得至少相当于其认定损失额50%的款项。
69. 全部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发出且基金管理人计算完毕每一合格申索人的认定损失额后,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分配计算方案确定每一合格申索人的按比例份额,并向所有合格申索人发送最终认定通知,告知其认定损失额;如其被认定为收款人,还将告知其分配款的全额。
70. 全部申索表处理完毕且全部最终认定通知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进一步分配公平基金可用净额。第二次分配将包括:(a) 向已被认定为收款人、但未在首批分配中获得款项的合格申索人,支付依照分配计算方案计算的全额分配款;及(b) 向已在首批分配中获得款项的收款人进行第二次支付,支付金额与其在首批分配中收到的金额合计,应等于依照分配计算方案计算的全额分配款。
71. 在分配任何资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聘用一家委员会工作人员不持异议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复核人”),执行一组商定程序,复核具有统计意义的申索样本,并确保分配计算方案得到准确、全面的应用。基金管理人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报复核结果,并提供与复核有关的任何书面分析或报告;如有要求,还将安排该机构回答委员会工作人员有关复核的问题。
72. 依照第70段,在第二批款项分配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聘用第三方复核人执行一组补充商定程序,复核具有统计意义的申索样本,并确保分配计算方案得到准确、全面的应用。基金管理人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报复核结果,并提供与复核有关的任何书面分析或报告;如有要求,还将安排该机构回答委员会工作人员有关复核的问题。
73. 在两次分配各自进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汇编收款人信息并发送给委员会工作人员,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计算所得的认定损失额及应向每一收款人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收款人名单”)。基金管理人还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合理保证函,声明收款人名单:(a) 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编制;(b) 准确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认定损失额及分配金额;(c) 载明获赔收款人的人数;(d) 载明所适用的分配比例(如有);(e) 载明公平基金所赔偿的认定损失额百分比;(f) 载明分配总额;以及(g) 提供向每一收款人付款所需的全部信息。
74. 在分配公平基金可用净额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在一家美国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该银行须为《联邦储备法》D分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2编第208.43条所界定的资本充足金融机构,且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该银行不持异议(以下简称“银行”)。
75. 基金管理人还应依照托管协议在银行开立独立存款账户,例如受控分配账户、管理分配账户或相互关联的支票与投资账户(以下简称“分配账户”),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FDIC”)承保,保险金额以FDIC穿透式存款保险的保证限额为限。分配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关联,其命名及记录保存应遵照托管协议。
76. 在托管协议期限内,转入托管账户的公平基金款项(以下简称“托管财产”)应投资及再投资于以美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全部信用担保的短期美国国债。投资的种类及期限应满足向收款人付款、缴纳税款及/或支付税务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报酬所需的现金流动性要求,包括将资金投资或再投资于FDIC承保的银行账户(以FDIC保证限额为限),或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将100%的资产投资于美国政府直接债务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77. 基金管理人应每月向税务管理人提供其开立的任何账户的银行及/或投资对账单原件副本,并应在必要时协助税务管理人取得账单周期中途的对账单。
78. 基金管理人应在兼顾存款或投资安全性的前提下,将托管账户和分配账户中的资金存入或投资,以获取合理范围内的最高净回报。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的基础上,持续与银行合作,确定托管账户和分配账户之间的资金分配。
79. 委员会转出公平基金资产后,该等资产将存放于托管账户,与银行资产分开,直至支票提示付款。所有提示付款的公平基金支票或电子转账,均须经过“付款核验”控制后,银行方可付款;基金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签发的所有此类支票均须载明90日的有效期限。“付款核验”系统用于防范伪造或变造支票产生的欺诈。该系统至少须要求银行在兑付之前,确认所有提示付款的支票均与收款人名单上的识别信息和金额相符。
80. 托管财产产生的一切利息、股息及/或收入,均应归入托管财产。与托管账户和分配账户有关的所有管理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依照本方案获得该等费用的偿付。不得从托管财产向银行、其代理人及/或其关联方支付任何此类管理费用。
81. 委员会工作人员收到、审查并接受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收款人名单及合理保证函后,将依据委员会规则第1101(b)(6)条,即《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10.1101(b)(6)条,向委员会申请命令,按照收款人名单将资金拨付银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方案分配。所有款项均将依据委员会命令拨付。
82. 拨款命令发布后,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指示按照收款人名单将资金转入银行。随后,基金管理人将尽最大努力,在资金拨入托管账户后14个工作日内开始邮寄支票及/或办理电汇。各项工作将协调进行,以缩短托管账户收款与发放款项之间的时间。
83. 所有支票均由基金管理人从分配账户签发。所有支票均须载明自签发之日起90日的有效期限。未在失效日前兑付的支票将作废,并将指示银行停止支付该等支票。除第91段另有规定外,收款人未在失效日前兑付其支票的,其申索权即告消灭,款项将留存于公平基金。
84. 所有付款均须事先或同时附送说明,视情况包括:(a) 关于所分配款项性质的说明;(b) 关于分配款项的税务处理由各收款人自行负责,以及收款人应就该税务处理咨询其税务顾问的说明;(c) 关于自原支票签发之日起90日后支票将作废且不得重新签发的说明;以及(d) 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信息,供咨询与分配有关的问题。向收款人说明公平基金可用净额分配款项性质的信函或其他邮寄材料,均将提交税务管理人及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85. 所有分配款均将在其票面或随附邮寄材料中明确注明:该款项来自委员会设立的公平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因证券法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86. 分配款必须以支票或电子付款方式支付给收款人,即账户实益所有人。第三方申报人不得作为任何分配款支票或电子分配款的收款人。任何其他付款安排均须与基金管理人讨论,并由其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且必须获得收款人授权。不得从分配款中支付或扣除第三方申报人的服务报酬。
87. 经与基金管理人讨论并由其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且获得收款人授权后,如分配款将支付给第三方申报人,由其向收款人分配,该第三方申报人须填写证明声明,至少须证明:向代表多名可能符合资格的实益所有人的托管人、受托人或投资专业人士作出的任何分配,将为现有或以往参与集合投资的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分配,而非为管理层的利益。该证明声明表格将在公平基金网站提供,也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所有此类第三方申报人均须建立可供基金管理人及委员会工作人员审计的机制,以确认每一收款人均已收到指定向其支付的分配款。
88. 收款人提交申索表并收取及接受分配款,并不意在使其放弃针对任何一方的权利和申索。
89. 对于代表20名或以上收款人提出申索的申报人,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采用电子转账或电汇方式向其划转已获批准的分配款。基金管理人发起电汇时将采用双人制衡制度,完成电汇须经基金管理人的两名高级工作人员授权。
90. 对于支票因“无法送达”而退回基金管理人的所有收款人,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利用商业渠道可获得的资源及其他合理适当的方法查找其下落。如取得新地址信息,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封装分配款支票,并寄往新地址。如经勤勉查找仍未取得新地址信息(且无论如何不迟于原支票首次寄出后90日),或分配款支票再次被退回,支票应予作废,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出票金融机构停止支付该支票。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查得收款人的正确地址,可酌情将该收款人从分配名单中移除,原分配给该收款人的分配款将留存于公平基金,并在可行时分配给其余收款人。
91. 如在原失效日之前收到收款人提出的有效书面请求,基金管理人将向该收款人重新签发支票。如收款人无法按分配款支票所载内容进行背书,例如姓名变更、个人退休账户托管人变更或收款人死亡,且收款人或其合法代表请求以不同姓名或名称重新签发分配款支票,基金管理人将要求提供支持该变更请求的证明文件,并必须收到该等文件。基金管理人将审查文件,以确定变更请求的真实性及适当性。如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该变更请求有充分文件支持,将向请求方签发经适当改写的分配款支票。重新签发的支票将在原支票签发后120日或重新签发后30日两者中较晚之日作废;未经委员会工作人员批准,无论如何不得在原签发日期后120日届满后重新签发支票。
92. 基金管理人将作出合理努力,联系尚未兑付分配款支票的收款人,并应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采取适当措施,跟进未兑现支票的状态。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方案详述的期限限制内重新签发此类支票。
93. 所有管理费用均将依照委员会规则从公平基金支付。
94. 第二批分配完成并支付全部管理费用后,如仍有资金结余,基金管理人经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可依照委员会规则申请后续分配任何可用余款。
95. 公平基金向收款人作出最终拨款后,任何结余均将在公平基金内列为剩余款项(以下简称“剩余款项”)。剩余款项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储备金余额、未兑现的分配款支票、未送达或退回委员会的支票或电子付款,以及因多缴税款或美国国内税收局免除罚款而获得的退税。
96. 剩余款项中无法切实分配给投资者的所有资金,均将退还委员会,并在委员会批准最终会计报告后转入美国财政部。将此类款项退还被申请人,将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自身不法行为获利的衡平法原则。因此,在此情形下,将吐出非法所得款项分配给美国财政部是最符合衡平原则的替代办法。
97. 依据委员会规则第1105(f)条,在资金从BFS转入银行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日历季度开始后的10日内,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标准会计表格,向委员会提交与本方案管理有关的全部所得、收入及支出的会计报告。此类进展报告应告知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告期间公平基金的活动及状况,至少须列明构成公平基金的各账户所在地,并应包括公平基金所有款项的中期会计报告等内容。
98. 最终分配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最终报告,概述所完成的各项任务及管理工作成果。依照上述程序完成向收款人的全部分配后,基金管理人应安排支付全部管理费用,将所有余款转交委员会,并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标准表格提交最终会计报告,供委员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还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交报告,载明向个人及实体分配款项的最终统计数据,以及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的其他信息。
99. 以下事项全部完成后,公平基金方可终止,基金管理人方可解除职责:(a) 基金管理人已按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标准会计格式提交最终会计报告,并获委员会批准;(b) 全部管理费用已付清;及(c) 公平基金中的任何余款已退还委员会,以转入美国财政部。委员会批准最终会计报告后,委员会工作人员将申请委员会发布命令,授权:(a) 在遵守《交易法》第21F(g)(3)条的前提下,将无法切实返还投资者的剩余款项,以及日后退回公平基金且无法切实返还投资者的任何款项,转入美国财政部;(b) 解除基金管理人的职责;(c) 取消基金管理人的担保;及(d) 终止公平基金。
100. 公平基金终止且款项(如有)转入美国财政部后,将不再准许任何申索,也不再作出任何额外付款。
101. 管理本方案时,基金管理人及/或其各指定人、代理人及受让人可依据:所有适用法律;委员会发布的命令,包括依据授权发布的命令;本程序指定的行政法法官(如有)发布的命令;以及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记录,包括载有投资者信息的记录。
102. 委员会终止公平基金之前,如依据委员会或法院命令、协议或其他方式收到任何额外资金,该等资金将计入公平基金,并在可行时依据委员会规则、依照本方案进行分配。
103. 在将任何余款转交委员会后6个月,或基金管理人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所确定的更早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关闭专为管理公平基金设立的网站、邮政信箱及客户服务电话线路。
104. 基金管理人将自最终基金会计报告获批准之日起,将所有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的材料保存6年。电子形式保存的材料,在整个保存期间均须保持可访问及可读取。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依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指示,把所有材料(包括任何介质的文件)移交委员会或予以销毁。
本分配计算方案旨在根据投资者因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向购买下列两种未注册证券的投资者给予赔偿:在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以下简称“GTV股票相关期间”)购买的GTV普通股(以下简称“GTV股票”),以及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以下简称“数字资产相关期间”)购买的称为G-Coins或G-Dollar的数字资产证券(以下简称“数字资产”)。未在各自相关期间购买GTV股票或数字资产的投资者,或属于被排除方⁴的投资者,无资格根据本方案获得赔偿。
基金管理人将分别计算购买GTV股票的损失金额(以下简称“GTV股票认定损失额”)及/或数字资产的损失金额(以下简称“数字资产认定损失额”),计算方法如下:
A. GTV股票认定损失额,为在GTV股票相关期间购买GTV股票所支付的总金额,减去在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出售该等股票所得的款项。
如计算所得的GTV股票认定损失额为负数,表示存在收益,则GTV股票认定损失额为0.00美元。
B. 数字资产认定损失额,为在数字资产相关期间购买数字资产所支付的总金额,减去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出售数字资产所得的款项。
如计算所得的数字资产认定损失额为负数,表示存在收益,则数字资产认定损失额为0.00美元。
计算支付金额或出售所得款项时采用的所有价格,均不含任何税款、费用及佣金。
取得证券:如原购买行为未发生于相应证券的相关期间,则合格申索人因赠与、遗赠、继承或法律的施行而收到或获授该证券,不视为符合资格的购买。计算合格申索人的认定损失额时,将排除此类证券。
期权及衍生工具:GTV股票和数字资产是本方案项下仅有的具备赔偿资格的证券。
4 本附件所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所有英文首字母大写术语,均与本方案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认定损失额:合格申索人的认定损失额,为其GTV股票认定损失额与数字资产认定损失额之和。
资金分配:如公平基金可用净额等于或超过所有合格申索人的认定损失额总和,每一合格申索人的分配金额将等于其认定损失额。如公平基金可用净额低于所有合格申索人的认定损失额总和,每一合格申索人的分配金额将等于其在公平基金可用净额中所占的“按比例份额”。无论何种情形,分配金额均受“最低分配金额”的限制。
按比例份额:按比例份额的计算旨在衡量各合格申索人的认定损失额之间的相对比例。基金管理人应以每一合格申索人的认定损失额占所有合格申索人认定损失额总和的比例,确定该合格申索人的按比例份额。
最低分配金额:最低分配金额为10.00美元。如合格申索人的分配金额低于最低分配金额,该合格申索人将被认定为不具备领取分配款的资格,其分配金额将按比例重新分配给分配金额大于或等于最低分配金额的合格申索人。
收款人:分配金额等于或超过最低分配金额的合格申索人,将被认定为收款人,并获得与其分配金额相等的分配款。
批次:预计公平基金可用净额将如本方案第67至70段所述,分若干批次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收款人从公平基金获得的款项均不得超过其认定损失额。
已获赔偿:为避免超额赔偿,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分配款不得超过收款人的认定损失额减去其从其他来源(例如集体诉讼和解)就命令所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已获赔偿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