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发布于 2026/10/20
1. 执法部依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公平基金及吐出非法所得款项分配方案规则》(以下简称“委员会规则”)第1101条,即《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01.1101条,向委员会提交本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规定分配一项公平基金(以下简称“公平基金”),该基金由GTV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GTV”)、Saraca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Saraca”,与GTV合称“G实体”)及Voice of Guo Media, Inc.(以下简称“VOG”,以上合称“被申请人”)在上述案件中缴付的吐出非法所得款项、判决前利息及民事罚款组成。¹
2. 如下文详述,本方案旨在补偿因被申请人在命令中所述行为而在取得或购买两种未经注册的证券时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该两种证券为GTV普通股(以下简称“GTV股票”)及称为G-Coins或G-Dollar的数字资产证券(以下简称“数字资产”),合称“证券”。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损失将按分配计算方案(作为附件A随附)详述的方法计算并予以补偿,适用的购买期间分别为:GTV股票,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日(含首尾两日);数字资产,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含首尾两日),以上合称“相关期间”。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方法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公平基金。
3. 委员会保管公平基金,并应继续控制公平基金的资产。本方案须经委员会批准,委员会保留对其实施的管辖权。
4. 2021年9月13日,委员会发布命令,对被申请人启动停止令程序,并同时达成和解。委员会在命令中认定,约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向数千名个人广泛招揽投资,邀请其参与GTV股票发行。同一期间,G实体还向个人招揽投资,邀请其参与数字资产发行。通过这两次未经注册的证券发行,被申请人共向超过5,000名投资者筹集约487,000,000美元,其中包括美国境内的个人,且两次发行所得款项混同使用。
5. 被申请人通过G实体网站www.gtv.org及www.gnews.org上的公开视频,以及YouTube、Twitter等社交媒体平台,向公众传播有关这两次发行的信息。就GTV股票发行而言,被申请人向潜在投资者开放Google云端硬盘的访问权限,其中存有投资协议及电汇指示,供投资者汇款购买证券。G实体还在其公开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上招揽数字资产投资。
6. G实体以其开发在线平台的能力为依据,将购买数字资产宣传为可能获得丰厚回报的投资,并称投资者将能够通过该平台使用G-Coins或G-Dollars进行交易。G实体当时尚未开发或分发数字资产,也未开发或推出可供用户使用数字资产进行交易或出售数字资产的平台。
7. 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向委员会合计缴付486,745,063美元的吐出非法所得款项、17,688,365美元的判决前利息及35,00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总额为539,433,428美元。委员会还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8(a)条设立公平基金,以便将已缴付的罚款连同吐出非法所得款项及利息分配给受损投资者。
8. 截至本稿所述时点,被申请人已合计缴付455,497,588.37美元。根据命令向被申请人收取的任何后续款项均将计入公平基金。公平基金已存入美国财政部财政服务局(以下简称“BFS”)进行投资。
本方案使用的下列术语适用以下定义:
9. “管理费用”指各项管理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与开支、应纳税款、担保保费以及投资和银行业务费用。
10. “申索表”指基金管理人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后,为依据本方案提出申索而设计的表格。申索表至少须要求潜在申索人提供足以反映其在适用的相关期间内购买及处置证券情况的证明文件,以便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方案的资格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与税务管理人协调后认为必要的税务识别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证明其不属于被排除方。
11. “申索状态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向所有已提交申索表的潜在申索人发出的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对申索资格的认定,即符合资格、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对申索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的各潜在申索人,申索状态通知将说明缺陷的原因;申索被驳回的,还将说明驳回理由。申索状态通知还将告知潜在申索人,其有机会补正任何缺陷、请求复核或对基金管理人的认定提出异议,并说明采取相应措施所须满足的要求。
12. “申索截止日”指依据本方案确定的日期,潜在申索人的申索表必须在该日或之前加盖邮戳或以电子方式提交,方可依据本方案获得审议。申索截止日为方案通知首次寄出后45日。潜在申索人提交的申索表如邮戳日期或收件日期晚于申索截止日,将不予受理,但委员会工作人员指示基金管理人予以受理的除外。
13. “申索资料包”指与提出申索有关的材料,向在申索截止日前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索取材料的人提供。申索资料包至少包括一份方案通知,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填写申索表的说明。
14. 除另有规定外,“日”指日历日,但不包括周末及美国联邦法定节假日。期限届满日如为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5. “分配款”指依据本方案条款从公平基金向收款人支付的款项。
16. “合资格申索人”指已提出有效申索、根据分配计算方案可能因在适用的相关期间内交易证券而遭受损失,且不属于被排除方的潜在申索人。
17. “被排除方”指:
(a) 被申请人;
(b) 被申请人的现任或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以及上述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受让人、债权人、继承人、遗产受分配人、配偶、父母、受抚养子女或受其控制的实体;
(c) 被申请人或其任何关联方的雇员或前雇员中,因命令所述行为而被因故解雇或辞职的人员;
(d) 截至申索截止日,已受到与命令所述行为或委员会任何相关执法行动有关的刑事指控的任何主体;
(e) 被申请人目前或曾经拥有控制权益的任何商号、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实体;
(f) 基金管理人、其雇员及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的人员;或
(g) 以有偿方式购买或受让其他主体从公平基金获得赔偿之权利的任何主体;但本项不得解释为排除通过赠与、继承或遗赠取得该等权利的主体。
申索表将要求申索人证明其不属于被排除方。
18. “公平基金”指委员会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8(a)条设立、用于补偿因被申请人在命令所述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的基金,目前由被申请人已缴付的455,497,588.37美元组成。根据命令向被申请人收取的任何后续款项均将计入公平基金。
19. “最终申索状态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向曾收到申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之申索状态通知的潜在申索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在该潜在申索人获得补正缺陷、请求复核被驳回的申索,或以其他方式请求复核基金管理人初步认定的机会后,该通知将告知其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定。无论潜在申索人是否回复申索状态通知,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均构成基金管理人对申索状态(符合资格或不符合资格)的最终裁定。
20. “最终认定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在完成所有申索认定,并向所有曾收到申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之申索状态通知的潜在申索人发出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后,发出的书面通知,告知各合资格申索人其核定损失;如其依据分配计算方案被认定为收款人,还将告知其分配款全额。
21. “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指公平基金加上任何利息或收益,再扣除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22. “收款人”指根据分配计算方案计算后,被确定将获得分配款的合资格申索人。
23. “方案通知”指基金管理人向潜在申索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公平基金、本方案及资格要求,说明提出申索的方法(包括任何在线申索程序的操作指引),以及如何通过索取或从公平基金网站获取获批准的方案及申索表。方案通知也将在基金管理人维护的公平基金网站上提供。
24. “主体”指自然人以及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法律实体。
25. “分配计算方案”指计算合资格申索人核定损失所采用的方法。分配计算方案作为附件A随附。
26. “潜在申索人”指基金管理人认定可能有权依据本方案从公平基金获得赔偿的主体或其合法继受人,或者在申索截止日前主张其可能有权依据本方案从公平基金获得赔偿的主体。
27. “核定损失”指依据分配计算方案为合资格申索人计算的损失金额。
28. “相关期间”就GTV股票购买而言,指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日(含首尾两日);就数字资产购买而言,指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含首尾两日)。
29. “证券”指在适用的相关期间内向投资者发行的GTV普通股及/或称为G-Coins或G-Dollars的数字资产证券。
30. “摘要通知”指在印刷媒体或互联网媒体上刊登的通知,至少应说明公平基金及本方案的目的。摘要通知将刊登4次,首次刊登应在分配方案获批准后10日内进行。
31. “第三方申报人”指获授权并代表一名或多名潜在申索人提出申索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代名持有人、托管人或以券商名义持有证券的中介机构。第三方申报人不包括申索权的受让人或购买人,该等主体不得获得分配款。
32. 2021年10月14日,委员会指定Miller Kaplan Arase LLP担任公平基金的税务管理人(以下简称“税务管理人”),处理公平基金的纳税义务。⁴税务管理人的合理费用及开支将依据其与委员会签订的2019—2021年聘用函协议,从公平基金中支付。²
33. 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68B(g)条,即《美国法典》第26编第468B(g)条,以及相关法规,即《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26编第1.468B-1至1.468B-5条,公平基金构成合格和解基金(以下简称“QSF”)。就《财政部条例》第1.468B-2(k)(3)(I)条而言,税务管理人为该QSF的管理人,并须履行《财政部条例》第1.468B-2条规定的税务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码;
(b) 申请及时缴纳所有适用税款所需的资金,缴纳税务管理人已收到相应资金的税款,并提交适用的纳税申报表;及
(c) 履行公平基金分配所涉及的任何信息申报或代扣代缴要求。
34. 所有应纳税款均将由公平基金支付,但须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35. 2021年11月23日,委员会指定JND Legal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JND”)担任公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已依命令取得金额为455,439,194.49美元的担保。³依据委员会规则第1105(a)条,即《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01.1105(a)条,委员会或听证官可随时以命令解除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36.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依据本方案管理公平基金。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措施联系潜在申索人;取得潜在申索人的邮寄信息;建立网站并配备呼叫中心人员,以答复申索程序中的查询;建立申索数据库;编制账目报告;配合委员会指定的税务管理人清偿纳税义务,并确保遵守所得税申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的要求;告知潜在申索人其申索存在的缺陷,并给予其补正证明文件缺陷的机会;采取反欺诈措施,例如识别虚假、不合资格及夸大金额的申索;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潜在申索人的资格;告知潜在申索人最终申索认定;依委员会命令按照本方案分配公平基金;以及在可行时调查并核对纠正错误,重新付款。
37. 为实现本方案的目的,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对本方案作出并实施非实质性修改。如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某项修改具有实质性,则须通过修订本方案并取得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8. 如有充分理由并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基金管理人可延长本方案规定的任何程序期限。
39. 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在管理公平基金过程中,与第三方签订适当或必要的协议,但该等第三方不得属于本方案其他条款规定的被排除对象。就此类协议而言,该等第三方应视为本方案项下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40. 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公平基金获得其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开支,包括担保保费,以及其为履行职责而聘用的代理人、顾问或第三方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开支。
41. 基金管理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识别潜在申索人。基金管理人还可在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并经其批准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识别潜在申索人,以尽可能提高潜在申索人参与公平基金分配的比例。
42. 在委员会批准本方案后15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a) 设计中英文申索表及方案通知,并提交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b) 根据基金管理人查明的信息,建立涵盖所有潜在申索人的邮寄及申索数据库;
(c) 检索全国地址变更信息,取得数据库中全部记录的最新地址,以确保潜在申索人的邮寄信息为最新;
(d) 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基金管理人识别的每名潜在申索人发送方案通知;
(e) 建立并维护专用于公平基金的网站。公平基金网站网址为www.GTVMediaGroupFairFund.com,将提供中英文内容,并提供获批准的方案;以常见问题解答形式说明申索程序及参与公平基金分配的资格要求;提供可下载的申索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助于潜在申索人的其他信息;
(f) 设立并维持免费电话号码866-853-5013,供潜在申索人收听以中英文预先录制的公平基金信息。必要时,潜在申索人还可在基金管理人的正常办公时间与其人工客服人员通话。免费电话号码将列于基金管理人向潜在申索人发出的所有函件及公平基金网站上;及
(g) 设立并维持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并将其列于基金管理人向潜在申索人发出的所有函件及公平基金网站上。
43. 基金管理人将在委员会工作人员认可的互联网及/或印刷媒体上共刊登4次摘要通知,首次刊登应在分配方案获批准后10日内进行。
44. 委员会工作人员保留审查批准公平基金网站刊载的任何材料、寄送的任何材料,以及与潜在申索人沟通所用的任何预录音稿的权利。
45. 凡涉及申索截止日的材料,均须在公平基金网站上以具体日历日期明确标示申索提交期限,即方案通知首次寄出之日起45日。
46. 任何潜在申索人在申索截止日前通过邮件、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请求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其提供申索资料包。
47. 对于邮件或电子邮件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的潜在申索人,基金管理人将尝试查找其下落,并记录所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利用商业渠道可获得的资源及其他合理适当的方法,针对“无法投递”通知取得最新的实际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如有人提供或基金管理人查得最新地址,应将退回的邮件转寄至该地址。委员会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一份名单,列明因地址错误而导致方案通知被以“无法投递”为由退回,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查得当前地址的所有潜在申索人。
48. 为避免丧失提出申索的资格,各潜在申索人必须在申索截止日或之前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妥善填妥、反映其申索内容的申索表,并附上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证明该申索所必需或适当的全部证明文件。该等资料可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相关期间内证券购买及处置情况,以及有关日期证券持有情况的第三方书面证据。潜在申索人有责任确保基金管理人以适当方式及时收到其申索表。邮戳日期晚于申索截止日的申索表将不予受理,但基金管理人在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后,因有充分理由而延长期限的除外。
49. 潜在申索人负有证明基金管理人已收到申索的责任;因此,将告知潜在申索人应以能够证明基金管理人已收到申索的方式提交申索。
50. 凡用于确定潜在申索人是否符合本方案条款、可从公平基金获得分配的申索表及必要证明文件,均须由潜在申索人签署声明确认属实,如有虚假须依美国法律承担伪证责任。该声明必须由潜在申索人本人签署,但基金管理人接受获授权代表潜在申索人行事的主体签署的声明,且其权限有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书面证据支持的除外。
51. 鼓励以电子方式提交申索;方案通知将说明潜在申索人如何通过公平基金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申索。选择在线申索的潜在申索人,必须不迟于申索截止日晚上11时59分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索。方案通知还将说明潜在申索人无法以电子方式提交时应如何提出申索。
52. 所有第三方申报人代表客户向公平基金提出申索时,均须使用基金管理人为本案提供的电子申报模板。未遵守基金管理人所提供模板及格式要求的第三方申报人,其申报可能被拒绝。第三方申报人在提交交易电子文件时,还须提交经签署的总括申索证明及权利放弃书,以及其有权代表申索人申报的证明。未提交上述材料可能导致申索被驳回。
53. 每名第三方申报人均须证明其所提交的每项申索的有效性及金额。与公平基金的所有其他潜在申索人一样,第三方申报人必须提交基金管理人认为证明每项申索所必需或适当的有关证券购买、处置及持有情况的书面证据。该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申索人(账户实益所有人)的完整姓名或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码(TIN,适用于个人)或雇主识别号码(EIN,适用于公司);足以确认实益所有人身份的联系信息;以及原银行、经纪商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证券购买及处置证明文件(账户对账单、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买卖证明文件)和有关日期的证券持有证明。第三方申报人自行制作的文件,以及用以替代证明文件的宣誓书,将不予接受,但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定可以接受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供其认为证明所提交申索所必需的任何额外信息及/或文件,第三方申报人负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该等材料的责任。第三方申报人提供的文件如不获基金管理人接受,将导致相关申索被驳回。基金管理人因证明文件不足而驳回申索的决定,将载于最终认定通知;该决定属于基金管理人的酌情权限,且为最终决定。
54. 通过赠与、继承、遗赠或依法取得证券,不视为购买证券;除非继承文书另有明确规定,也不视为受让与该等证券购买有关的任何申索权。但通过赠与、继承、遗赠或依法取得证券的受领人,在原购买人按本方案条款本可享有资格的范围内,有资格提交申索表并参与公平基金分配。同一证券交易只能提出一项申索;如赠与人和受赠人分别提出申索,在受赠人的申索有适当文件支持的前提下,将认可受赠人的申索。
55. 代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条,即《美国法典》第29编第1002(3)条所涵盖的退休计划提出申索(不包括个人退休账户及该等计划的参与人)时,应由该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受信人提出,而非由计划参与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把该等申索项下的任何款项直接支付给退休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受信人。退休计划的托管人或受信人应按照其受信义务及适用的账户或计划规定,分配所收到的款项。
56. 潜在申索人有责任将其现有地址及其他联系信息的变更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记录准确反映该等信息。
57. 基金管理人将审查所有申索材料,通过审查申索数据及证明文件(或其缺失情况)核实申索,确定各潜在申索人参与公平基金分配的资格。凡提出有效申索、在适用的相关期间内持有证券且不属于被排除方的潜在申索人,均将被认定为合资格申索人。各潜在申索人负有证明其申索有效性、金额及合资格申索人资格的举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供其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及/或文件,潜在申索人负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该等材料的责任。
58.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索截止日起60日内,向每名已向其提交申索表的潜在申索人提供申索状态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对申索资格的认定,即符合资格、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对申索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的各潜在申索人,申索状态通知将说明缺陷的原因,例如未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文件。申索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申索状态通知将说明驳回理由。申索状态通知还将告知潜在申索人,其有机会补正任何缺陷、请求复核或对基金管理人的认定提出异议,并说明采取相应措施所须满足的要求。
59. 申索存在缺陷的潜在申索人,可在申索状态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该通知列明的任何缺陷。
60. 潜在申索人如请求复核被驳回的申索,必须在申索状态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所有复核请求均须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以支持潜在申索人请求复核其申索的理由。
61.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审议潜在申索人在申索状态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提出的任何性质的争议,并将酌情咨询委员会工作人员。
62. 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曾收到申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资格之申索状态通知的潜在申索人发出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在其获得补正缺陷、请求复核被驳回的申索,或以其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初步认定提出异议的机会后,告知其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针对申索状态通知提交的文件或信息后30日内,或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妥善认定申索所必需的更长期限内,对申索资格作出最终认定。无论潜在申索人是否回复申索状态通知,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均构成基金管理人对申索状态(符合资格或不符合资格)的最终裁定。
63.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酌情豁免申索在技术性事项上的缺陷,并逐项或按组批准申索。基金管理人依据本方案就任何争议、复核请求或申索缺陷补正请求所作的认定,均为最终认定,不得上诉。
64.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分配计算方案计算各合资格申索人的损失。所有被确定将获得分配款的合资格申索人均将被认定为收款人。
65. 在确定可供分配的资金金额并计算各收款人的分配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会同税务管理人设立准备金,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及应对任何意外开支(以下简称“准备金”)。
66. 所有分配款及管理费用支付完毕后,准备金中的任何余额将成为下文第94段所述结余的一部分。
67. 鉴于本次分配规模较大,且预计向境外投资者取得信息并核实申索金额存在困难,分配将分两个阶段进行。基金管理人将在申索截止日起不少于135日后,申请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合资格申索人支付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的首批款项(以下简称“首批分配”):申索表已处理完毕,基金管理人依据分配计算方案确定的核定损失超过50.00美元,且已被认定为收款人。
68. 依据分配计算方案计算的核定损失超过50.00美元的合资格申索人,将在首批分配中收到至少相当于其核定损失50%的款项。
69. 在所有最终申索状态通知均已发出,且基金管理人已计算各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分配计算方案确定各合资格申索人的按比例份额,并向所有合资格申索人发出最终认定通知,告知其核定损失;如其被认定为收款人,还将告知其分配款全额。
70. 在所有申索表均已处理完毕且所有最终认定通知均已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进一步支付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第二次支付将包括:(a) 向已被认定为收款人但未获首批分配的合资格申索人,支付依据分配计算方案计算的全额分配款;以及(b) 向已获首批分配的收款人支付第二笔款项,该笔款项与首批分配所得款项之和,应等于其依据分配计算方案计算的全额分配款。
71. 在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聘请委员会工作人员不持异议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审查机构”),执行一组商定程序,审查具有统计显著性的申索样本,并确保准确、全面地适用分配计算方案。基金管理人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告审查结果,并一并提供与审查有关的任何书面分析或报告;委员会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将安排该机构答复有关审查的问题。
72. 在依据第70段支付第二批款项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聘请第三方审查机构执行一组补充商定程序,审查具有统计显著性的申索样本,并确保准确、全面地适用分配计算方案。基金管理人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告审查结果,并一并提供与审查有关的任何书面分析或报告;委员会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将安排该机构答复有关审查的问题。
73. 在两次支付各自进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汇编收款人信息并发送给委员会工作人员,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计算得出的核定损失及应向每名收款人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收款人名单”)。基金管理人还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合理保证函,声明收款人名单:(a) 依照获批准的方案编制;(b) 所列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核定损失及分配款金额准确;(c) 包含获赔收款人的人数;(d) 列明所适用的分配比例(如有);(e) 列明公平基金补偿金额占核定损失的百分比;(f) 列明支付总额;及(g) 提供向各收款人付款所需的全部信息。
74. 在支付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在一家符合《联邦储备法》D分部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2编第208.43条所定义的资本充足金融机构标准、且委员会工作人员不持异议的美国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75. 基金管理人还应依据托管协议,在银行另行开立存款账户,例如受控分配账户、管理式分配账户或相互关联的支票及投资账户(以下简称“分配账户”);该账户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FDIC”)在其保证的穿透式保险限额内承保。分配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关联,其名称及记录的保存均应符合托管协议。
76. 在托管协议有效期内,转入托管账户的公平基金款项(以下简称“托管财产”)应投资及再投资于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充分信用担保的短期美国国债。投资的类型及期限应满足向收款人付款、缴税及/或支付税务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费用所需的现金流动性,包括投资或再投资于FDIC在其保证限额内承保的银行账户,或依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将100%资产投资于美国政府直接债务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77. 基金管理人应每月向税务管理人提供其开立的任何账户的银行及/或投资对账单原件副本,并在必要时协助税务管理人取得非例行结算周期的对账单。
78. 基金管理人应在考虑存款或投资安全性的前提下,存放或投资托管账户及分配账户内的资金,以取得合理范围内的最高净回报。基金管理人应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并持续与银行合作,确定托管账户与分配账户之间的资金配置。
79. 公平基金资产从委员会转出后,将存放于托管账户,与银行资产分离,直至支票提示付款。所有提示付款的公平基金支票或电子转账,在银行付款前均须经过“付款核验”控制;基金管理人向合资格投资者签发的所有此类支票,有效期均为90日。“付款核验”系统可防范伪造或变造支票引发的欺诈。“付款核验”系统至少须要求银行在支付任何提示付款的支票之前,确认该支票的识别信息及金额与收款人名单相符。
80. 托管财产产生的所有利息、股息及/或收入均归入托管财产。与托管账户及分配账户有关的所有管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本方案获得相关费用的偿付。不得从托管财产中向银行、其代理人及/或关联方支付任何此类管理费用。
81. 委员会工作人员收到、审查并接受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收款人名单及合理保证函后,将依据委员会规则第1101(b)(6)条,即《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10.1101(b)(6)条,申请委员会发布命令,按收款人名单向银行拨付资金,供基金管理人依据本方案支付。所有款项支付均须依据委员会命令进行。
82. 拨款命令发布后,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指示按照收款人名单向银行划转资金。随后,基金管理人将尽最大努力在资金拨入托管账户后14个工作日内,开始寄发支票及/或办理电汇。各项工作将协调进行,以缩短托管账户收到资金至发放款项之间的时间。
83. 所有支票均由基金管理人从分配账户签发。所有支票均将注明自签发之日起90日届满失效。截至失效日仍未兑付的支票将作废,并将指示银行对该等支票止付。除第91段另有规定外,收款人如截至失效日仍未兑付支票,其申索权将消灭,相关资金将留存于公平基金。
84. 每笔付款之前或随同付款,均将发送通知,酌情载明:(a) 说明该笔付款性质的声明;(b) 声明各收款人须自行负责该笔付款的税务处理,并应就此咨询其税务顾问;(c) 声明支票自原支票签发之日起90日后作废且不得补发;及(d) 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供就该笔付款提出查询。向收款人说明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付款性质的函件或其他邮寄材料,将提交税务管理人及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85. 所有分配款均须在票面或随附邮件中明确注明,该款项来自委员会为补偿投资者因违反证券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所设立的公平基金。
86. 分配款必须以向收款人(账户实益所有人)付款的支票或电子付款方式支付。第三方申报人不得作为任何分配款支票或电子分配款的收款人。任何其他付款安排均须与基金管理人讨论,由其咨询委员会工作人员,并须取得收款人授权。第三方申报人的服务报酬不得从分配款中支付或扣除。
87. 如经与基金管理人讨论、由其咨询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取得收款人授权后,拟将分配款支付给第三方申报人,由其向收款人分配,则该第三方申报人须填写证明书,至少证明:支付给代表多名可能合资格的实益所有人的托管人、受托人或投资专业人士的任何分配款,均将为现有或原有集合投资者的利益分配,而非为管理层的利益分配。证明书表格将在公平基金网站上提供,亦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所有此类第三方申报人均须具备可供基金管理人及委员会工作人员审计核查的机制,以确认各收款人已收到向其指定支付的分配款。
88. 收款人提交申索表以及收到并接受分配款,并无意构成其放弃对任何一方享有的权利及申索。
89.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使用电子转账或电汇,向代表20名或以上收款人提出申索的申报人划转获批准的分配款。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双人核查制衡机制发起电汇,即每笔电汇均须经基金管理人的两名高级职员授权方可完成。
90. 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利用商业渠道可获得的资源及其他合理适当的方法,查找所有因支票“无法投递”而被退回基金管理人的收款人。如取得新地址信息,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封装分配支票,并寄往新地址。经尽职查找后仍未取得新地址信息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原支票首次寄出后90日),或分配支票再次被退回的,该支票应作废,基金管理人应指示签发该支票的金融机构止付。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查得收款人的正确地址,可酌情将其从分配名单中移除,为其分配的款项将留存于公平基金,并在可行时分配给其余收款人。
91. 基金管理人在原定失效日前收到收款人提出的有效书面请求后,将向该收款人补发支票。如收款人无法按分配款支票所载信息进行背书(例如姓名或名称变更、个人退休账户托管人变更或收款人死亡),且收款人或其合法代表请求以不同姓名或名称补发分配款支票,基金管理人将要求且必须收到支持该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将审查该等文件,以确定变更请求是否真实、适当。如基金管理人酌情认定该项变更请求已有充分文件证明,将向请求方签发已作适当改填的分配款。补发支票将在原支票签发后120日与补发后30日两者中的较晚日期作废;未经委员会工作人员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于原支票签发之日起120日后补发支票。
92. 基金管理人将作合理努力,联系尚未兑付分配款支票的收款人,并应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采取适当措施跟进未兑付支票的状态。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方案详述的时限内补发该等支票。
93. 所有管理费用均将依据委员会规则从公平基金中支付。
94. 如在第二批分配及所有管理费用支付完毕后仍有资金剩余,基金管理人可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商,依据委员会规则申请对任何可用剩余资金进行后续分配。
95. 公平基金向收款人完成最后一次付款后所余款项,将在公平基金内列为结余(以下简称“结余”)。结余可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金余额、尚未兑付的分配支票款项、未送达或退回委员会的支票或电子付款,以及因多缴税款或美国国税局罚款获豁免而取得的退税款。
96. 结余中所有无法切实分配给投资者的资金,均将在最终账目报告获委员会批准后,退还委员会并转交美国财政部。将该等款项退还被申请人,不符合任何人不得因其自身不当行为获利的衡平原则。因此,在此情况下,将吐出非法所得款项交付美国财政部,是最符合衡平原则的替代处理方式。
97. 依据委员会规则第1105(f)条,在资金从BFS转至银行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日历季度的前10日内,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标准账目报告表,向委员会提交与本方案管理有关的全部收益、收款及支出账目。该等进展报告应向委员会工作人员说明报告期间公平基金的活动及状况,并至少列明公平基金各账户的所在地,以及公平基金全部款项的中期账目等信息。
98. 最终分配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交最终报告,概述已承担的全部工作及管理工作的成果。依据上述程序向收款人完成所有分配后,基金管理人应安排支付所有管理费用,将全部剩余资金转交委员会,并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标准表格提交最终账目报告,供委员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还将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交报告,载明向个人及实体分配的最终统计数据,以及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的其他信息。
99. 在以下所有事项完成后,公平基金方可终止,基金管理人方可获解除职责:(a) 基金管理人已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标准账目报告格式提交最终账目报告,且该报告已获委员会批准;(b) 所有管理费用均已支付;及(c) 公平基金的任何余额已退还委员会,以转交美国财政部。委员会批准最终账目报告后,委员会工作人员将申请委员会发布命令,授权:(a) 在遵守《证券交易法》第21F(g)(3)条的前提下,将无法切实返还投资者的结余,以及今后退回公平基金但无法切实返还投资者的任何款项转交美国财政部;(b) 解除基金管理人的职责;(c) 解除基金管理人的担保;及(d) 终止公平基金。
100. 公平基金终止,且任何剩余资金已转交美国财政部后,将不再受理任何申索,也不再作出任何额外付款。
101. 在管理本方案时,基金管理人及/或其各指定人员、代理人和受让人可依据:所有适用法律;委员会发布的命令,包括依据授权发布的命令;本程序中获指定的行政法法官(如有)发布的命令;以及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记录,包括载有投资者信息的记录。
102. 在委员会终止公平基金之前,如根据委员会或法院命令、协议或其他依据收到任何额外资金,该等资金将计入公平基金,并在可行时依据委员会规则及本方案进行分配。
103. 在任何剩余资金转交委员会后6个月,或基金管理人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而确定的更早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关闭专为管理公平基金而设立的网站、邮政信箱及客户服务电话线路。
104. 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最终账目报告获批准之日起,将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的所有材料保存6年。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材料,在整个保存期间必须能够访问并读取。该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依委员会工作人员指示,将所有材料(包括任何介质中的文件)移交委员会或予以销毁。
105. 《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提交意见机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委员会网站http://www.sec.gov/litigation/fairfundlist.htm上公布。任何人如拟就本方案提出意见,必须在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向委员会提交,可采用以下方式:(a) 寄送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秘书办公室,地址为100 F Street, NE, Washington, DC 20549-1090;(b) 使用委员会网上意见表(www.sec.gov/litigation/admin.shtml);或(c) 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通过电子邮件或委员会网站提交意见时,主题栏应注明“行政程序案号3-20537”(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File Number 3-20537)。所收到的意见将向公众公开。提交者仅应提交其愿意公开的意见。
本分配计算方案旨在根据投资者因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的投资损失给予补偿,所涉投资为购买以下两种未经注册的证券:在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日(含首尾两日,以下简称“GTV股票相关期间”)购买的GTV普通股(以下简称“GTV股票”),以及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含首尾两日,以下简称“数字资产相关期间”)购买的称为G-Coins或G-Dollar的数字资产证券(以下简称“数字资产”)。未在相应相关期间内购买GTV股票或数字资产的投资者,或属于被排除方⁴的投资者,无资格依据本方案获得赔偿。
基金管理人将分别计算购买GTV股票的损失金额(以下简称“GTV股票核定损失”)及/或数字资产的损失金额(以下简称“数字资产核定损失”),具体如下:
A. GTV股票核定损失为在GTV股票相关期间内购买GTV股票所支付的总金额,减去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出售该等股票所得的款项。
如计算得出的GTV股票核定损失为负数,即存在收益,则GTV股票核定损失为0.00美元。
B. 数字资产核定损失为在数字资产相关期间内购买数字资产所支付的总金额,减去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出售数字资产所得的款项。
如计算得出的数字资产核定损失为负数,即存在收益,则数字资产核定损失为0.00美元。
计算已付金额或出售所得款项所采用的所有价格,均不包括任何税款、费用及佣金。
取得证券:合资格申索人通过赠与、遗赠、继承或依法受领或获授证券的,如原购买并非发生于该证券相应的相关期间内,则不视为符合资格的购买。计算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时,将排除该等证券。
期权及衍生工具:只有GTV股票及数字资产属于可依据本方案获得赔偿的证券。
核定损失: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为其GTV股票核定损失与数字资产核定损失之和。
资金分配:如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等于或超过所有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总和,各合资格申索人的分配金额将等于其核定损失。如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低于所有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总和,各合资格申索人的分配金额将等于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乘以该申索人的“按比例份额”所得的金额。无论何种情况,分配金额均须符合“最低分配金额”的规定。
按比例份额:按比例份额的计算旨在衡量各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相对于彼此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将各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除以所有合资格申索人的核定损失总和,以确定其按比例份额。
最低分配金额:最低分配金额为10.00美元。如合资格申索人的分配金额低于最低分配金额,该合资格申索人将被视为无资格获得分配款,其分配金额将按比例重新分配给分配金额达到或超过最低分配金额的合资格申索人。
收款人:分配金额达到或超过最低分配金额的合资格申索人,将被认定为收款人,并获得与其分配金额相等的分配款。
分批分配:预计公平基金可分配净额将分若干批支付,详见本方案第67至70段。在任何情况下,收款人从公平基金获得的款项均不得超过其核定损失。
既往获赔款项:为避免超额获偿,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分配款不得超过收款人的核定损失扣除其因命令所述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从其他来源(例如集体诉讼和解)获得的任何补偿后的金额。
1 参见《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A条启动停止令程序、作出事实认定并颁布停止令的命令》,《证券法》公告第10979号(2021年9月13日)(以下简称“命令”)。
4 参见《指定税务管理人的命令》,《证券交易法》公告第93313号(2021年10月14日)。
2 参见《指示在设立分配基金的行政程序中指定税务管理人的综合命令》,《证券交易法》公告第85174号(2019年2月22日)。
3 参见《指定基金管理人及确定担保金额的命令》,《证券交易法》公告第93666号(2021年11月23日)。
4 本附件使用但未作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其含义均与本方案所赋予的含义相同。